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V-114-家補-37-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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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佑、邱○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陳姿佑、邱○瑋 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係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載明被告完整姓 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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