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07
案號
NTDV-114-家補-39-202503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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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明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松宏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松宏之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之財產清冊(內容應詳實填載)、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㈢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之最近親屬同意關係人陳淑珧擔任監護人、由聲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均應由本人親自簽名)。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關係人陳淑珧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松宏與關係人陳淑珧互動情形如何? 四、聲請人未於其提出之「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具狀人欄為簽 名或蓋章,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