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4-家補-4-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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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雪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正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 事件,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74歲,依內政部 最新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74歲男性 之平均餘命為11.68年,是聲請人欲免除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期 間推定應超過10年,而本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 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 處最新公布之南投縣(即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地)112年度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650元,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 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即為2,238,000元(計算式:1 8,650元×12個月×10年),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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