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TDV-114-家補-45-202503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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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5號 原 告 曾玉昂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淵竣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之聲明: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6,50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