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TDV-114-家補-46-202503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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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鴻軒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之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㈡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之配偶陳啓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之「同意書」。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以前及現在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輔助?㈣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㈧如陳鴻軒已達可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欲推舉何人擔任陳鴻軒之監護人,以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適任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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