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TDV-114-家補-47-202503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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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志清 聲 請 人 陳麗梅 聲 請 人 陳品蓁 共 同 代 理 人 王琮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志清、陳麗梅、陳品蓁與相對人陳世舜間請求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5歲,依內政部最新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65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17.84年,是聲請人3人欲免除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而本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南投縣(即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地)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650元,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人3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即為2,238,000元(計算式:18,650元×12個月×10年),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相對人陳世舜之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㈡聲請人、相對人陳世舜及其全部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相對人陳世舜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 扶養之需,並檢附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