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5

案號

NTDV-114-家補-5-20250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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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廖未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之診斷證明書正本。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之戶籍謄本、其配偶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備註:聲請人所載草屯佑民醫院並無針對監護輔助宣告為鑑定之服務)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於長照機構之相關費用如何支出?何人簽約?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㈦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㈧聲請人之確切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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