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DV-114-家補-50-202503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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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玉葉 代 理 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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