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DV-114-家補-51-202503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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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育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劉文益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劉文益之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之財產清冊(內容應詳實填載)、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㈧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四、聲請人未於其提出之「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狀」具狀人欄 為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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