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NTDV-114-家補-56-202503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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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卓丸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劉明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劉明章之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劉明章之全部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㈡應指定一人為會同開具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劉明章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不得同時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上揭指定人選親自出具願任之「同意書」。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之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上開㈡項指定之人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均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之財產清冊(內容應詳實填載)、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章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㈧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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