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NTDV-114-家補-57-202503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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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張曾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張曾螺之配偶、全部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曾螺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