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5
案號
NTDV-114-家補-6-20250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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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詹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詹德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所提「監護宣告聲請狀」未於具狀人欄處簽名或蓋章,亦未填寫聲請之年、月、日,應具狀補正「監護宣告聲請狀」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及本件聲請之「日期」(應係收狀日民國113年12月31日或以前)。㈡會同開具應受監護宣告人詹德勝財產清冊之人,不得與監護人為同一人。聲請人應重新陳報建議之監護人人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說明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等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他最近親屬同意其擔任該職務之同意書。㈢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親屬系統表內「全部親屬」(即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孫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建議之監護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德勝與建議之監護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