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NTDV-114-家補-7-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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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淑芬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由林宏竣、張美珠「本人」親自簽名、用印同意「由聲請人林永川擔任林淑芬之監護人,以及由林宏竣擔任林淑芬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㈡林淑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林淑芬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林淑芬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林淑芬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林淑芬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林淑芬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林淑芬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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