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NTDV-114-家補-8-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志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文斌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之診斷證明書正本。㈡陳崧鑫及陳賴月里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之三兄即陳崧鑫及陳賴月里所生之「三男」為何人?並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如其尚存,並應提出其同意聲請人擔任陳文斌之監護人、由陳秀如擔任陳文斌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目前居住於長照中心之相關費用如何支出?何人簽約?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聲請人目前之職業、健康情形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