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V-114-家親聲-27-2025030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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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前揭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2月4日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裁定,核定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並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是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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