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V-114-救-5-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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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國龍 代 理 人 蘇哲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洪明登 黃詩景 黃瑞堭 李毓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 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4年度補字第7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該卷內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復觀諸聲請人於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尚須經調查辯論,始知其訴是否有理,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本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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