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14
案號
NTDV-114-法-1-2025021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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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 院(下稱德安教養院)之董事長,德安教養院於民國89年12月6日經南投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89年12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13年11月16日經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共4條,爰依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德安教養院法人登記證 書、113年11月16日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條文、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亦經函復上開捐助章程修正乙案業已完成備查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函文在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德安教養院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聲 請准予變更德安教養院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7條、第8條、第9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德安教養院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第3款條文,係就法人辦理之業務:「為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者提供庇護性、支持性就業服務(包括庇護工場、庇護農場、庇護商店及工作站等)」,修正為「為具有工作意願之身心障者提供庇護性、支持性就業服務(包括庇護工場、庇護農場、庇護商店及工作站等)」。此部分修正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