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NTDV-114-法-2-20250219-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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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 之清算人,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補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附件: 一、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 完整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含委任他人出席之委任書狀)。 二、清算人之就任日期。 三、完整之會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