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V-114-法-2-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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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麗玉即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經會員大會 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內政部以民國114年1月7日台內團字第113004388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提出內政部114年1月7日台內團字第1130043884號函、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第5屆第4次定期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含委託書)、解散紀錄、社會團體解散申請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理事及監事名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組織章程等件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呈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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