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V-114-監宣-55-202503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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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曾仕凱 相 對 人 羅楊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上開裁定於113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