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TDV-114-聲-1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淑芳 王士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醇鴻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8號拆除地 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曾淑芳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8號拆除地上 物返還土地事件之當事人,而聲請人王士嘉則經釋明其為該案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經本院許可參加和解之人,與該案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其等均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明係為確認本院於前開準備程序期日成立之和解,與其等當庭表示之內容是否相符、相對人劉醇鴻係如何提出請求王士嘉參加和解,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