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日期

2025-01-16

案號

NTDV-114-聲-4-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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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邱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禎、陳淑宜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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