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NTDV-114-親-2-20250114-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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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親子關係 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109年2月27日結婚, 於111年10月31日離婚,被告乙○○並於0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丙○○,原告於112年4月24日知悉該子女並原告之親生子女,為此提起否認子女訴訟等語。查,被告丙○○為000年0月00日生,年僅3歲,且與其母親即被告乙○○住○○市○○區○○街000巷00○0號,此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未成年人即被告丙○○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