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3-11
案號
NTDV-114-親-5-20250311-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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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