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3-11

案號

NTDV-114-親-5-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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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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