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TDV-114-訴-114-202503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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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廖怡婷 被 告 練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3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114年3月4日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依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