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TDV-114-訴-14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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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劉翠芬 被 告 羅晟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卷第25、29頁)在卷足佐,依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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