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V-114-訴-72-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張晴雯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周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