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TDV-114-訴-82-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張美惠 被 告 林育萱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詐欺等案件 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裁定移送前來。被告所涉犯行,雖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0萬元未遂罪,然該50萬元已合法發還原告,原告未因此受有損害,且其請求550萬元之損害賠償,非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範疇,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仍應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序之欠缺;且原告亦未釋明其因受被告詐欺而受有損失550萬元,被告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情形。經本院於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該裁定已於同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