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V-114-訴-9-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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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東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雲一 被 告 邱献志 邱正大 邱黃阿雪 邱正畧 邱正偉 邱淑娟 邱淑俞 邱淑瓊 邱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訴外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富析公司)為訴外人邱玉春之債權人,邱玉春尚積欠富析公司本金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129元(下稱系爭債權),尚未清償,業經富析公司取得本院94年度執孝第8102號債權憑證,嗣富析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公司),日華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鴻亞公司),鴻亞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鴻光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  ㈡邱玉春於97年8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故系爭遺產由被告公同共有,系爭債權之債務亦由被告繼承。然被告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迄今怠於將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為分割,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遺產以滿足系爭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法代位行使被告之權利,請求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邱玉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如未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始得為之。再者,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倘於未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前,即已辦理繼承登記,縱形式上已為繼承人之財產,然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是無論遺產登記為何繼承權人所有,均無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對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執行,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者,就該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無論其權利範圍為全部或應有部分若干,均依一般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下)第405頁)。析言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如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且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自無須債權人代位訴請分割遺產後,再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原告主張邱玉春積欠其債務,被告需在繼承邱玉春產 範圍內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而系爭遺產原為邱玉春所有,邱玉春於97年8月31日死亡後,由被告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此有邱玉春除戶謄本、系爭債權債權憑證、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系爭遺產現為被告公同共有,但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原告就系爭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並無如不代位分割即無法受償之情形,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法補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不能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邱黃阿雪 9分之1 2 邱献志 9分之1 3 邱正大 9分之1 4 邱正畧 9分之1 5 邱正偉 9分之1 6 邱淑娟 9分之1 7 邱淑俞 9分之1 8 邱淑瓊 9分之1 9 邱淑琪 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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