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NTDV-114-訴-92-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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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寬裕 被 告 林朋杰即林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 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 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而是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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