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TDV-114-護-14-20250123-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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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000000-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000000-C(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25日18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接獲通報,受安 置兒童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之繼兄跟導師說因學業成績退步、被學校記大過及在校發生性騷擾事件等,遭其母持刀威脅、傷害,案主之生父代號C000000-A(下稱案父)在一旁觀察案繼母之情緒狀況,後案繼母情緒穩定下來無做出傷害案繼兄之行為。案繼母曾被診斷重度抑鬱症,近1年半狀況較為穩定而自行停藥,然近期又因照顧、教養及經濟等壓力致身心狀況不佳時會有傷害自己及案主、案繼兄的想法,案父以案繼母情緒狀況為優先,無法以案主之安全及兒少權益為優先提供案主保護,當下亦無法聯繫到案主之生母代號C000000-C(下稱案母)和其他親屬,以評估是否有適當之親屬資源可照顧案主,基於維護案主之最佳權益及維護案主之人身安全,聲請人於113年1月22日18時37分(本院以時計)啟動緊急安置案主,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及經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在案。因案主受虐之事實明確,案繼母採取的威脅行為恐造成案主嚴重傷害,案繼母已接受每個禮拜1次定期諮商9個月,其身心狀況較為穩定。又因案主有發展遲緩議題,目前尚未連結職能治療資源,親子會面交往部分,目前僅執行1次返家交付,案繼母於該次返家交付表現出焦慮和抗拒案主返家的情緒,案繼母於案主返家交付期間便不斷以訊息告知社工其認為案主安置後行為表現越來越退步,其難以因應照顧案主的壓力,故依據案繼母的情緒反應評估案主尚不適宜返家,目前已轉介會面單位協助安排案主與案父、案繼母親子會面交往,以協助案父、案繼母提升親職知能和提供親子互動引導。案家無其他親屬有意願照顧案主及提供適切照顧,為確保案主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案主非延長安置無法予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以維護兒童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 籍資料、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個案匯總報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3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另以電話詢問案父對於本件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電話記錄在卷可明,又卷內無案母之電話,致無法得知案母之意見。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考量案父、母無婚姻關係,經案父認領案主,及約定由案父行使或負擔案主之權利義務,而案主與案父、案繼母、案繼兄同住,並由案繼母主責照顧案主,案繼母前因患有抑鬱症,並曾持刀威脅案繼兄,目前由聲請人轉介定期接受諮商中,身心狀況雖有較為穩定,然對於案主返家尚有焦慮反應,且案主有發展遲緩議題,案父亦認案主現階段返家,案繼母將無法因應案主狀況。又案主現年僅5歲,無完足之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且依卷內現有資料,亦查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保護照顧案主,故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