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5
案號
NTDV-114-護-17-2025020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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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000000-B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 0-0自民國114年2月4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接獲通報,受安 置兒童之外祖母即代號C000000-C(下稱案外祖母)為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1、案主2、案主3,合稱案主3人)之主要照顧者,案主3人之母即代號C000000-B(下稱案母)將照顧之責丟給案外祖母、案二阿姨與案大阿姨,對案主3人之事(如作業未完成、早療復健不穩定)均不太關心參與,惟案大阿姨近期搬至與其男友同住無法提供協助,案二阿姨多次疑似酒駕載案主1到校,且曾載案主2到埔基進行早期療育時,雙臉通紅口袋內裝一瓶酒。案外祖母常延誤案主2、案主3的需求(如尿布濕了,會與案阿姨們相互推託誰要去換,常使案主2、案主3屁股泛紅),且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久站(膝蓋負荷不了),手無力無法長期間抱案主2、案主3,遂讓案主2與案主3平常均在嬰兒床內活動,居住環境空間無法讓案主3人活動,導致案主3人發展刺激較少,案主2安置時不會爬行(僅可肚子離地爬行約0-1公尺)與走路,無法扶著物品從坐到站,在家多半靠著嬰兒床扶站,坐姿動態平衡差,經醫師評估為廣泛性發展遲緩,現案主3人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評估案母長期無業,影響案主3人之早療復健、就醫、就學與受照顧情形,對案主3人的事均不太關心參與,案外祖母親職功能不佳,親屬資源亦無法提供保護與照顧案主3人,影響兒少身心發展,故聲請人於111年11月1日18時許,將案主3人緊急安置並通知本院,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迄今。案母與案主之父即代號C000000-A(下稱案父)已於111年12月9日離婚,後案母與案繼父於112年1月9日結婚,經社工訪視瞭解案母已數月無工作,案繼父過往頻繁換工作,工作狀況不穩定,案親屬工作多以打臨工維生,無固定收入。另案父於113年9月18日出監,出獄後仍有酒駕情事,至今無穩定工作,案家親屬資源支持系統薄弱,無法提供妥適照顧,基於兒童安全照顧與維護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個案匯總報告、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母對於本件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然案父、母均未接聽電話,而無法得知其等之意見,有電話記錄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考量案主3人分別為7歲、5歲、4歲之兒童,年幼且有發展遲緩之現象,亟需他人保護及照顧,而案父母已離婚,案主3人之親權約定由案母行使,然案母已再婚,其工作及生活狀況均不穩定,無法提供案主3人適切之保護與照顧。案父雖已出監,然其工作、生活及經濟亦不穩定,無法照顧案主3人。又經社工訪查,案家尚無其他親屬得以協助照顧案主3人,故基於案主3人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3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