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7
案號
NTDV-114-護-38-202503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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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11102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甲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關係人即受 安置兒童之 外祖父 代號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自民國114年3月5日18時起,由聲 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下稱案主)之母 即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疑似有施用毒品導致情緒精神狀態不穩定,經醫師診斷為「其他興奮類依賴,伴有興奮劑引發伴有妄想」精神病症,並有多筆成人保護通報紀錄及兩次強制就醫紀錄。案母雖非主要照顧者,但與案主及案主之外祖父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外祖父)同住生活,案主經常要面對案母對家戶或社區民眾之滋擾行為及情緒失控無理謾罵,倍感壓力且有自殺意念。評估案主長期面對案母精神議題無助,案主陳述擔心會持續遭受案母精神不當對待,故表意希望社工將自己帶離安置。案外祖父表述無力提供案主適切保護,故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8時啟動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案母目前精神狀況不穩定且未服用精神科藥物,聯繫不易且不願與社工工作;案外祖父目前住居所不定,而案父未有監護權亦表示暫不爭取,擔憂案母精神狀態導致後續受到騷擾。評估案主身心發展之虞,又案主現行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有限,如不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案主受案母的精神暴力,而案外祖父無法提供妥善保護,評估案父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3年12月3日府社工字第1130296568號函、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2號民事裁定、本院114年2月21日投院揚輔字第1145300001號函、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憑 ,堪信為真;又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案母、案父、案外祖 父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案母陳稱:我已經提告了。12月2日開庭,社工將小孩帶走,12月5日才安置,我在12月17日才收到法院公文等語;案外祖父則表示沒意見,案父陳稱:我想把小孩帶在身邊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本院審酌案父、案母已於112年11月22日離婚,協議由案母單獨行使負擔案主之權利義務,而依匯總報告記載:本案現階段案母對主責社工態度不佳,且很有敵意,並無溝通及對話意願,致使處遇進度有限,而案父、案外祖父及相關親屬又因懼怕案母之行為無照顧意願,本案多次詢問案主皆無與案母會面及返家同住之意願。足見,案主並無返受案母照顧、保護之意願,而依匯總報告之記載,案母亦無法可以提供案主適當之照顧、保護,另案外祖父稱對延長安置並無意見;至於案父是否有能力可以提供案主適當之照顧、保護,仍有待聲請人訪視、調查、評估。案主年僅11歲餘,尚屬年幼而缺乏完整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亦須穩定之照顧及生活環境,而卷內現在尚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案主,是認案主暫不宜返回案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