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V-114-除-3-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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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金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晏甄 代 理 人 徐國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弘雅商務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3年8月31日 162,030元 YM831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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