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DV-114-除-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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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凌宜 代 理 人 廖品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謝凌宜 第一銀行 南投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0,000元 RA347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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