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14
案號
NTEM-114-埔秩-1-20250314-1
字號
埔秩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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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埔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吳永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3月3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140003825號移送書移送裁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永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6,00 0元。 扣案之裝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2月16日00時許。 ㈡地點:南投縣埔里鎮樹人二街與青田四街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扣案之裝袋強力膠1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及前已有吸食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裝袋強力膠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