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NTEV-112-埔簡-242-20241227-2
字號
埔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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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2號 原 告 游家源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2年 度交附民字第24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1時0分 整在本院埔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