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NTEV-112-投簡-495-20241128-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悅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振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 00元,並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所持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不同(103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3年11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上開說明,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298,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漏未表明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