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TEV-112-投簡-497-20250110-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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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明朱 訴訟代理人 廖顯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房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1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被告給付新台幣2萬2720元,其餘之訴駁回。」,漏未表明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陳明完整上訴聲明,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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