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6
案號
NTEV-112-投簡-569-20241106-6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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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