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EV-112-投簡-572-20250321-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小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4,2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 萬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