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NTEV-113-埔原小-20-20250124-1
字號
埔原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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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原小字第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陳志賢 被 告 秋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9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59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