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EV-113-埔原小-21-20250108-1
字號
埔原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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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 告 陳 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2,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19,414元 113年6月11日 清償日 15% 42,280元 113年2月15日 清償日 16%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