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TEV-113-埔原簡-27-20250317-2

字號

埔原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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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慧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美燕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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