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NTEV-113-埔小-126-20241008-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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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26號 原 告 邱妤喬(原名:邱甄庭)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被 告 王泉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1年2月1日,在新北巿板橋區之板橋王旅館內,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存摺、印章、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虎」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中旬,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賺錢,保證獲利等語,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4日13時56分、11年2月15日14時50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4萬4,000元至本案帳戶內。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判處被告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匯款5萬9,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刑事判決、調查筆錄、交易明細、轉帳 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20、27-35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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