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NTEV-113-埔小-139-20241008-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彥力 被 告 邱音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683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3,380元自 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9,6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