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NTEV-113-埔小-149-20241018-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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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49號 原 告 紀凱崴 被 告 鍾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5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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