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2-03

案號

NTEV-113-埔小-154-20250203-2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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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小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黃春珠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羅鎮森、黃貞雄、翁蘭芳間請求給付款項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再抗 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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