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EV-113-埔小-179-20250319-2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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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陳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385元,及其中新臺幣59,575元自 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38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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