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TEV-113-埔小-191-20250226-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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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林蔡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67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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